湖 北 省 醫 學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湖北省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湖北省內醫學科技工作者自愿組成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廣大會員,堅持民主辦會原則,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促進醫學科學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醫學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醫學科技與經濟建設相結合,為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服務,為人民的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大型學術報告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舉辦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應在每年1月和6月,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申報活動計劃,省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審批通過后方可實施。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東湖路165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醫學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等活動,密切學科和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系和協作;
(二)編輯出版醫學學術期刊、醫學書籍、醫學信息資料;
(三)開展繼續醫學教育,組織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努力學習業務,不斷更新醫學科技知識,提高醫學科學技術業務水平;
(四)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醫學衛生科普宣傳、健康教育活動,提高廣大群眾的醫學衛生知識水平,增強自我保健意識;
(五)接受委托開展以下工作:專科醫師培訓、考核等工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損害鑒定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工作,制定和更新臨床診療指南和臨床技術操作規范,承擔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評估,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任務;
(六)加強與其他醫學團體和醫學科技工作者的聯系和交往,開展醫學學術交流與合作;
(七)開展醫藥衛生科技咨詢與服務工作,舉辦醫藥衛生科技展覽,促進醫學科研成果轉化與應用;
(八)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在會員中評選獎勵優秀醫學科技成果,包括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等;
(九)發現、推薦和培養優秀醫學科技人才;
(十)表彰、獎勵在醫學科技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在學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學會工作人員。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以個人會員為主。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從事醫療衛生相關工作,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獲得主治醫師、編輯、講師、助理研究員、主管技師以上及相當技術職稱資格者;
(2)獲得醫學碩士以上學位者;
(3)高等醫學院校畢業,從事醫療、預防、計劃生育、教學、科研、編輯出版以及組織管理等工作3年者,或雖未獲得以上職稱、學歷,但在學術上有突出成就者;
(4)凡與醫學研究有關、自愿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依法成立并登記的社團、醫療衛生、醫學教育、醫學研究機構等單位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五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業協會應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會每5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批年度學術計劃和工作計劃;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經民主選舉程序,通過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通過選舉(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產生。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是理事、常務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 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可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第三十一條 設立了黨組織的,負責人自覺接受黨組織和有關方面的監督,會長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產生新一屆負責人后,應當到登記管理機關履行變更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業務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八)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五條 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因特殊情況,受會長委托,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副會長或秘書長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理事會成員若因故需要調整、增補、更換,由秘書長審批后,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并獲得2/3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后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需向社會公開并報告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四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并不得低于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完成本會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二)多數會員退會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會注銷登記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繼續用于社會公益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1年4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